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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村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对王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时,在王某某家的鹅棚内搜出自制土枪一支、枪管一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交代,该支土枪系自己于1995年左右,从六安市**区**镇**村**组张某某(已死亡)处购买,并用于平时打猎。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搜出的自制土枪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验报告;

4.​ 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5.​ 物证:自制土枪一支、枪管一根(照片);

6.​ 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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