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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2017年8月25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高某甲、管某某合伙在漕河镇七里桥宋某某家开设赌场,邀约郑某某、宋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晃晃”方式参与赌博。该赌博场所开设了一个多星期,非法获利六、七千元,由王某某、高某甲、管某某三人分成。之后,高某甲将麻将机转移到蕲春县漕河镇**路**寄售行高某乙家,由高某甲与王某某合伙继续开设赌博场所,邀约李某某、宋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赌场开设期间以“抽水”的方式获利一万五千元,由王某某与高某甲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高某甲、管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组织社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政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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