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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8********,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弥勒市**镇**幢**单元**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39分,行至弥勒市城区**路**路路口向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4.5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7691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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