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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柴油三轮车沿着威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威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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