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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朱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朱某甲及值班律师仇天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K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307县道4KM汉留桥处,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同方向步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女,1951年**月**日生,住高邮市**镇**村**组**号)颅脑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3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朱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秀喜

检察官助理:李  群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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