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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永清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依法于2019年8月1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19分许,醉酒驾驶人杨某某驾驶冀R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L8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温馨佳苑小区2期红绿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茹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泽成

2020年5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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