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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捕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份间,被告人杨某为骗取钱财,以谈恋爱、生病等借口先后诈骗王某某114888元,用于日常消费和传销活动,至案发时未还。2019年9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银行卡、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凭证、电子档案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王某某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物证贰宗;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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