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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201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金华因犯盗窃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李金华因犯盗窃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金华刑满释放后无业谋生,四次在龙门县**镇盗窃未上锁的车辆后销赃用于个人开支。2020年2月上旬,被告人李金华在龙门县**镇**小区管理处附近,先后盗窃一辆无牌号“鬼火”摩托车(被害人不明)、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无牌号豪爵女装摩托车,均向苏某某发销赃。经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辆无牌号豪爵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82.09元。同年3月1日,被告人李金华在**镇**村**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无牌号电动车进行局部喷漆后向一男子销赃。同年3月7日,被告人李金华在**镇**路**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的一辆无牌号三轮车后向另一男子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吴柯玲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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