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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4时许,扶贫建房施工人员朱某乙在保靖县**镇**村李某乙家新建的扶贫房粉刷墙面时,李某乙的儿子李某甲来到施工处,以施工队负责人杨某某拆除老房子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为由,要求朱某乙停工。朱某乙对李某甲讲有事找杨某某,李某甲看见朱某乙没有停止施工,就一直言语阻扰,朱某乙为了完成工期见李某甲阻扰,朝李某甲的胸口处打了一下,李某甲被朱某乙打了之后,看到堂屋里面有把柴刀,便拿起柴刀冲向正在施工的朱某乙,朱某乙见李某甲用柴刀砍了过来,急忙用右手一档,李某甲的柴刀砍在朱某乙的右手上,当场流血,朱某乙被李某甲砍了后,就用左手抢李某甲的柴刀,朱某乙和李某甲俩人争抢柴刀,朱某乙就喊屋后的李某乙前来解劝,李某乙赶来取下两人手中的柴刀。后朱某乙被送至保靖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8月21日,经湘西州双雄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丙、朱某甲、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及住院病历;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地址为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1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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