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北京市**区,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院**号楼**室。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北京市**区,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系****公司的****视频游戏中心内容运营组组员,负责****视频游戏内容运营,拥有****视频网页端、PC客户端、手机端的后台权限。其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操作****视频游戏频道后台,帮助黄某某、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将视频、图文等内容在**视频网站上推广,并收受好处费,金额共计人民币169553.3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的**音乐频道的运营编辑,有在**音乐频道网站发布稿件、视频的权限。其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操作**音乐频道后台,帮助黄某某、庄某某(另案处理)将视频、图文等内容在**音乐频道网站上推广,并收受好处费,金额共计人民币103400元。
2019年6月27日,宋某甲、李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宋某甲已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214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明细,关于**公司服务器所在地说明,关于**公司关联情况说明及报案管辖汇报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20年5月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李某某186********,宋某甲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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