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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佘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2********,土家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系怀化市**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中方县**学校旁。因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12月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外号“光脑壳”),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巷**组**号,现住怀化市经开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4月1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3月16日、5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龚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在赌博中以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之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邀约黄某甲、杜某某、肖某甲、周某乙参赌,从而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邀约被害人黄某甲至怀化市鹤城区韵元宾馆房间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佘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黄某甲输给李某某3.5万元,输给佘某某2余万元,因黄某甲与李某某系同事关系于是没有出具欠条,黄某甲给佘某某出具了2余万元的欠条。

2、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邀约被害人黄某甲至怀化市鹤城区韵元宾馆房间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黄某甲输给佘某某2余万元并出具了欠条,输给周某甲2.5万元,由李某某担保没有出具欠条。

3、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邀约被害人黄某甲至怀化市鹤城区**花园李某某家中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佘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黄某甲输给李某某1万元左右,输给佘某某2.7万元,黄某甲给两人出具了欠条。

4、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龚某某邀约被害人黄某甲至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武陵城大酒店房间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佘某某、龚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黄某甲输给龚凌5万元左右,黄某甲给龚某某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

5、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邀约被害人杜某某至怀化市鹤城区韵元宾馆房间内以打字牌红拐弯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杜某某输了并给周某甲出具了1.5万元左右的欠条。

6、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邀约被害人周某乙、段某某至怀化市经开区怀电新苑小区内棋牌室以打字牌红拐弯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周某甲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周某乙输了1000元左右现金,并微信转账给周某甲5300元。

7、2019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邀约被害人周某乙至怀化市鹤城区仙鹤湾随缘膳坊以打字牌红拐弯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周某甲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周某乙输了3000多元现金。

8、2019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邀约被害人周某乙、肖某甲至怀化市鹤城区仙鹤湾随缘膳坊以打字牌红拐弯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周某甲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周某乙输了2000多元现金,肖某甲输了1000多元现金。

9、2019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先后两次邀约被害人肖某甲至怀化市鹤城区仙鹤湾随缘膳坊以打字牌红拐弯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肖某甲每次输了1000多元现金。

10、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龚某某邀约被害人肖某甲至怀化大厦**楼龚某某开的会所内以打字牌红拐弯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周某甲、龚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肖某甲输了几百元现金,并微信转账给周某甲5000元。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赌债、帮忙借款还赌债及利息的名义要被害人黄某甲给其出具了9张共计23.03万元的借条。2019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为转移债务在怀化市鹤城区韵元茶楼要被害人黄某甲给自己的债主张某某、罗某某出具了2张总计23万元的借条,随后将之前黄某甲出具给其的7张共计19.03万元的借条退还给黄某甲。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11起,涉案金额27.2万余元,其中未遂金额24.5万余元;被告人佘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7起,涉案金额20.4万余元,其中未遂金额19.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共实施诈骗犯罪8起,涉案金额7.9万余元,其中未遂金额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被告人周某甲取得了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碟22张、银行卡1张、手机4部;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借条、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罗某某、肖某乙、黄某丙、黄某乙、吴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杜某某、周某乙、肖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及同案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在对黄某甲、杜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湘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佘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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