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65********,朝鲜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营口市盖州市**院(户籍地营口市老边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30分,被告人朴某某酒后驾驶辽H****3号小型轿车沿安定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联大街路口时,与南侧花坛相碰撞,致车辆、花坛受损。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朴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15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碰撞,致使车辆、花坛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司凤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