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2月2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20年3月3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2017年12月份通过支付宝在京东商城购买无缝钢管、钢珠、射钉枪、射钉弹和红外瞄准镜等物品后,在家中自己加工制造火管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扣押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枪口比动能为每平方厘米575.26焦耳,是以火力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枪支和弹珠等,2.书证:涉枪线索通知书、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鉴定委托及通知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庆龙
检察官助理 马勋思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威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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