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曾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1031974********,汉族,文化程度** 高中,政治面貌**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18时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黄州区沙街19号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苦荞牌”白酒。20时许曾某某到黄州大道“凤凰一号”KTV与朋友一起唱歌,期间喝了两瓶啤酒,20时30分许,曾某某驾驶鄂J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车子沿黄州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广电宿舍门前路段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吕某某驾驶鄂JS****号小型轿车相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口头传唤曾某某到黄州大队办案区进一步调查,并提取其血液样本。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曾某某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检测结果为10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吕某某、余某某的证言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助理检察员**宋星海

                      2020年11月27日

附**

⒈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2030****。

⒉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