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县,现住湖北省黄石市**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本院于8月1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徐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1月2日晚,李某某因自己家门口的地坪被舒某某破坏了,遂让徐某乙(另案处理)、柯某某一起前往湖北省**县**镇**新街舒某某家,后李某某与舒某某发生争执。徐某乙和舒某某的老婆徐某某也发生争吵,期间推搡了徐某某,舒某某夫妻便与徐某乙扭打起来。徐某乙被李某某和柯某某拉开后,为了斗狠打电话徐某丁(另案处理)让其带人过来帮忙,徐某丁邀约被告人徐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徐某甲等人看到柯某某站在舒某某家门口就冲上去对其拳打脚踢,其他人也围殴柯某某,柯某某被打伤后,言语激怒了徐某甲,徐某甲将柯某某拉到马路中间,众人再次对柯某某殴打。经鉴定,柯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丁、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G0027号。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10月16日晚,徐某甲陪同岳父李某甲等人在**县**镇**街**KTV包厢内喝酒唱歌,隔壁包厢的李某乙前来敬酒,李某乙敬酒谈话间和徐某甲发生争执,李某丁拉着二人和李某甲等人在走廊上劝和,李某戊出包厢看到三人抱在一起便朝李某乙的头拍了一下。李某丁认为李某戊不该打李某乙,就踢了李某戊两脚并扇了两耳光。徐某甲为维护李某戊气不过就和李某丁争吵,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徐某甲掏出水果刀将李某丁手臂划伤。经鉴定李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己、程某某、李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录像;6.鉴定意见: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求司鉴[2017]临鉴字第G068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瑜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4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