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4********,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川CM****小型轿车由自流井区体育场路往塘坎上方向行驶,06时13分,当行驶至塘坎上路市委上大门处时,与对向兰某某驾驶的川C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兰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彭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8.0毫克/100毫升。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彭某某的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③车辆信息④被害人兰某某医疗病历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血样提取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八、视听资料:挡获彭某某的现场视频、对彭某某进行抽血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兰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被害人兰某某受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铭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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