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岳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4时30分,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岳西县**乡**村**组往**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乡**村支路1KM+600米处时,因驾驶不慎导致车辆摔倒,造成吴某某受伤住院、其驾驶的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路人储某某发现后报警,岳西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吴某某涉嫌饮酒,遂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10月13日吴某某在岳西县中医院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百友[2020]交鉴字第7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在册贫困户,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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