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古某某,绰号“龙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陵****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园**栋***室。200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臻臻”、“真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陵****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2013年11月4日,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行政村**队散户**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郡**栋****室。2008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铜陵市公安局石城路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铜陵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三子”、“三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陵****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苑**栋***室。200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明仔”,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铜陵市郊区**队散户**号。2009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3年6月,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四孬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号散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200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0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号散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地产**栋***室。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995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9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0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3月,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罚款500元。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黄毛”,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绿洲**栋***号。2009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村***号。2013年9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叶老三”,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健身教练,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栋***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次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阿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室。2016年4月9日,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官山区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5年2月,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陵市郊区**乡***党总支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3年11月,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光头”,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府**栋****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中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2008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组**号。2009年5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后被收监,于2013年4月29日释放。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庐江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家园**栋***室。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水鬼”,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村**组。2014年8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2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9年6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0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家园**栋***室。2010年因犯有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老洲派出所罚款500元;2013年7月因吸毒被铜陵市公安局原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因吸毒被铜陵市公安局原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古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被告人古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使其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2007年左右,其纠集阮某某、胡某某、史某某等人从事赌场“放漂”(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2008年3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古某某手下阮某某等人与马某某、高某某团伙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此事件使其影响力大增,社会群众对其更加畏惧,古某某借机树立强势地位。
2010年左右,古某某为了确立自己的地位和维护非法利益,利用其名气,积极扩充组织规模,至2012年左右逐步形成了以古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侯某某、胡某甲、阮某某、张某甲、叶某某、陶某某、裴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古某某以通过允许组织成员借用组织名气放漂获利、定期不定期带领组织成员吃饭、消费娱乐以及给组织成员提供放漂资金等方式来收买人心,进而控制整个组织。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活动中形成了听从老大指令、不准吸毒等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
该组织长期以来在铜陵市,通过赌场放漂、高利放贷、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来攫取经济利益。为扩大非法放贷规模,掩饰其非法行为,古某某于2015年10月成立了铜陵市****有限公司,安排顾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在公司任职,继续实施高利放贷、赌场放漂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和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迫使多人远走他乡、多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事实
1.寻衅滋事
(1)2013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古某某、胡某甲、侯某某等人在**酒店聚餐,因和钱某某言语不和,古某某、侯某某等人对钱某某实施殴打。
(2)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甲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多次到苏某某住宅通过言语威胁、滋扰其家人,迫使苏某某姐姐偿还15万元,并强拿苏某某妻子俞某某一条黄金项链抵债,导致俞某某不堪其扰与苏某某离婚。
(3)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前往王某某在铜陵市郊区**美食城附近开设的赌场,索要非法债务,双方协商未果后,引发双方冲突,陈某某等四人持械将王某甲、林某某刺伤,后陈某某被赌场护场人员抓住。古某某获悉后,安排叶某某、侯某某等人前往营救,并和对方谈判解决。经鉴定,王某甲、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5年3月10日,古某某为索要高利贷,授意张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铜陵市**大酒店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殴打。
(5)2013年底被害人鲁某某为谢某某担保向被告人古某某借高利贷60万,后古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等人多次滋扰鲁某某索债,其被迫偿还42万余元,后无力偿还。2015年5月1日晚,古某某为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对鲁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其以**新村**栋***室抵债。后安排张某某、胡某甲、裴某某制作了虚假交易流水和房屋买卖合同。经认证该套房屋时价为43万5千元。
(6)2015年10月期间,为索要非法债务,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门逼讨、言语威胁、扇耳光等手段对被害人施某某进行滋扰。
(7)2016年1月,被害人朱某某在张某甲赌场赌博,欠下张某甲20万元赌债后,被告人顾某某提出以让朱某某以房屋抵押,在**公司借款20万元平债。2016年2月,被告人顾某某、陶某某为了索要非法债务采取喷涂油漆、言语威胁等手段滋扰朱某某及其家人,并迫使朱某某离开铜陵。
(8)2016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古某某、胡某甲、叶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至北京路**KTV唱歌娱乐。因510包厢人员未给古某某等人面子,古某某指使胡某甲、叶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对510包厢内的程某某、沈某某、金某某进行殴打,并对该包厢进行打砸,经鉴定程某某、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9)2016年,被告人胡某某为索要非法债务采用多次上门滋扰等方式,逼迫姚某某将其住宅(位于铜陵市**城**栋**室)进行抵押贷款,用以偿还部分债务,但姚某某还是无力偿还余下债务,被逼外出。胡某某继续多次上门滋扰其家人,并威胁姚某某,迫使姚某某于2016年底回铜陵,后胡某某、阮某某采取贴身跟靠等手段逼迫其将住宅转让给胡某某抵债。
(10)2016年8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指使被告人陶某某等人为向曹某某讨要其欠*8公司的高利贷,多次对其采取言语威胁,并拦截其出租车将车辆轮胎放气,迫使其举家搬离铜陵。
(11)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古某某等人为向被害人吴某某讨要债务,在吴某某经营的**大市场阻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12)2017年1月24日,为索要非法债务,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叶某甲夫妻进行殴打,使其夫妻二人受伤。
(13)2017年5月1日晚,被告人古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阮某某等人到**KTV唱歌娱乐。在该KTV内,陈某某、阮某某、候某某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冲突,对郑某某、赵某某、丁某某三人实施殴打。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赵某某、丁某某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4)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等人为讨要王某某欠下的赌债,多次到王某某父母位于**村**栋**室的家中滋扰。未果后,陈某某、阮某某采用当面殴打王某某、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王某某父母王某乙、佘某某夫妇将名下唯一住房过户给阮某某抵债,经认证该套房屋时值308790元。
2.敲诈勒索罪
(1)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害人焦某某因赌博欠陈某某50万元,后被告人古某某主动提出替焦某某偿还该债务,同时约定,焦某某可用之后赌博所赢赌债冲抵。古某某在未实际偿还情况下,利用其强势地位拒绝焦某某用之后所赢赌债冲抵,并胁迫焦某某支付利息。为迫使焦某某支付所谓“利息”,古某某伙同侯某某先后对焦某某实施殴打,迫使焦某某事后陆续支付14.5万元。
(2)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古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在在**酒店大厅,以帮助朋友“老刘”(查无此人)索要赌债为借口,对被害人施某某实施殴打索要2万元,施某某事后出于惧怕支付2万元。
(3)2017年8月,被害人谢某某先后向被告人顾某某等人经营的铜陵**公司借款20万元,并约定每月12000元的利息。后因谢某某难以按期支付高额的利息,顾某某指使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多次去谢某某经营的**茶楼,采取言语威胁、强行收银、白吃白喝等手段,逼迫谢某某支付其恣意认定的罚息22650元。
3.非法拘禁罪
(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古某某为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等人将孙某某非法拘禁在铜陵市郊区**宾馆房间内。在孙某某被拘禁期间,古某某带领被告人侯某某、叶某某前往“视察”,并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在孙某某被拘禁到第三天下午,其筹得2万元现金后,才被允许离开宾馆。
(2)2013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将苏某某约到**茶社内。后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张某某、顾某某、裴某某等人使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将苏某某控制在茶楼内,逼迫苏某某写下四张共计180万元的借条。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苏某某无力还钱,被张某某、裴某某带至***宾馆房间内,非法拘禁至上午10时许,后经苏某某家人报警,方被出警民警解救。
(3)2017年4、5月份一天,被告人顾某某、陶某某等人为向被害人程某某索要其欠**公司的高利贷,于当天14时许将程某某带至**公司,非法剥夺程某某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期间,陶某某用电棒电击的方式对程某某实施暴力,并非法剥夺程某某人身自由至当晚21时许。
4.开设赌场罪
(1)2013 年初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被告人古某某的默许下,借用该组织名气,共同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组织被告人杨某某、谢小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选择赌博场地、安排场车接送赌博人员、放哨等外围工作,多次在铜陵市火车站附近的**村、**村等偏僻地方,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共计经营达60余场次,每场次赌博人员十余人至五六十人不等。洪某某和张某甲按8%从赌资中抽头渔利,累计抽头渔利50余万元。
在赌场经营期间,古某某多次到赌场为其壮声势,并安排人员在赌场放漂获利。同时张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上放漂获利。
(2)2013年初,在苏某某和仰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胡某甲、张某甲四人向苏某某提供资金180万元,作为赌资用于该赌场经营。
(3)2015年4月至6月18日期间,韩某某、汤某某组织人员,在铜陵市**镇**村**号、铜陵县**小楼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该赌场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在韩某某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授意被告人裴某某在韩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将10万元提供给场主韩某某,由其提供给赌场参赌人员赌博。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
(1)2012年2月1日,在****夜总会,被告人陈某某因与曹某某产生矛盾,为泄愤,持械在公共场所滋事。
(2)2016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丙(另案处理)通过郑某某约方某某、汤某甲等人吃饭、唱歌,期间双方商讨购买抛江石事宜未果,引发胡某某、陈某某不满,二人遂邀集被告人代某某、周某某、柳某某、汪某某等人准备对方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唱歌结束后,郑某甲动手打了汤某甲,接着陈某某、胡某某、阮某某等人出手殴打汤某甲等人。期间赶到的周某某、柳某某等人加入殴打行列,代某某携带刀具至现场向众人分发。后陈某某持刀追砍方某某,并将方某某砍伤。经鉴定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汤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窝藏罪
2014年8月23日晚22时许,汪某某邀集多人持械将崔某某、孔某乙等人砍伤,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汪某某伙同他人持刀砍伤多人事实,仍驾车将汪某某送到家,并帮汪某某藏匿在**会所员工宿舍,致使汪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账本、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仰某某、王某某、李某、王某某、胡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古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胡某某、胡某甲、阮某某、张某甲、叶某某、陶某某、裴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汪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代某某、柳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陵市金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6.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纠集多人多次随意殴打、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古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顾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阮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裴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刑事责任。以上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代某某、柳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胡某甲、阮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侯某某、汪某某、代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久
检察官助理:卢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胡某某、胡某甲、阮某某、张某甲、叶某某、陶某某、裴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汪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代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1册。
3.光盘1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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