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刘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系情人关系,刘某某的丈夫曹某某发现后提出要打于某某一顿出气。2020年4月15日14时许,于某某和刘某某相约在固安县**镇***村村口见面,刘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曹某某,因怕事情闹大,刘某某让其弟弟刘某甲一同前往。见面后曹某某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并在刘某某、刘某甲的协助下用绳子、胶带将于某某捆住关进于某某驾驶的奥迪车后备箱内,后曹某某驾车将于某某带至固安县**镇**村西侧的一处树林中,下车后曹某某继续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后于某某被迫向曹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刘某甲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曹某某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刘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为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刘某某、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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