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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行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凌晨、19日凌晨、22日凌晨先后三次翻窗进入其位于义安区**乡**村的家中盗窃,共窃得现金4736.5元人民币等其他物品。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金龙

检察官助理:卢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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