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生活区**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蒙DQ****号小型轿车沿克什克腾旗**自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公里+450米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陈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某甲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发生后,被告人代某某报案至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经认定,被告人代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某、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于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清华
检察官助理:张恩齐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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