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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17〕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为辽宁省海城市,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镇**村(二码村)293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辽宁天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制粉一车间工作,因手头儿无钱,遂产生了盗窃公司钼酸铵卖点儿钱花的想法。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丁某某用将放在车间工作台上的钼酸铵用塑料袋装好,下班前从公司院内南墙扔到外侧河沟边树林里的方法,先后共盗窃钼酸铵20多次,总重量45公斤。后将所盗钼酸铵销售,获得赃款1,60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3,307.5元。2017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犯罪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敏
检  察  员:  李丽欧

2017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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