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0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东方红牌100型轮式拖拉机,无车牌号码,开车从汝南县**街到**加油站加油,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街加油站西20米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83.2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于汝南县;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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