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现住**,无业。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不符合收押条件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私刻“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印章,并加盖在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承揽工程项目。后因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被北京市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处,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印章以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处理行政处罚,该处罚被北京市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对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命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等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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