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已签字具结,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在洮南市审计局西**美发店内,将其于2015年2月28日在洮南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一台车牌号为吉GZ****的捷达车谎称自己所有卖给韩某某,骗取韩某某人民币4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证人关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如能赔偿则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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