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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342901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号,住安徽省广德市****区****室。被告人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3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镇**区安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一仓库内,利用锯子等工具将仓库内三根铜芯电线(远东240VVR型,共计75米)剪断,后用一辆黄色三轮电动车将剪断的电线运至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电线系金某某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3120元的价格从金某某处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户籍资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5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7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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