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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一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2********,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县人,住会东县********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会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铅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13年在会东县新街集镇上以三十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得锦鸡皮一张,并将其悬挂于堂屋内。2014年谢某某夫妇到龚某某家玩耍时向其索要,龚某某遂将该张锦鸡皮无偿赠送给了谢某某。2020年3月11日,会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谢某某家堂屋内将该张锦鸡皮缴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依法从谢某某家中查获的为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  强

2020年6月5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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