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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村**村**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龚某某驾驶皖******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濉溪县驶往涡阳县单集林场,凌晨4时许,自东向西行驶至涡阳县**镇**村路段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某某驾驶,驶入道路左侧,撞在树上,造成乘坐人王海青死亡,龚某某、李某某、刘明阳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红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涡阳县单集林场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某某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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