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在本市虹口区**路**号**酒吧内无故与邻桌客人发生争执冲突,该酒吧老板被害人丹某某(D某某)见状遂来劝架,龚某某无故用头撞击被害人丹某某的脸部。案发后,经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丹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至上址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并责令其随传随到、听候处置,2020年1月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经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丹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龚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本市虹口区**路**号**酒吧内无故滋事并用头撞击其鼻部致其受伤的事实。
2.证人倪某某、易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龚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本市虹口区**路**号**酒吧内无故滋事并用头撞击被害人丹某某·艾罗·布拿多鼻部致被害人受伤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视频录像及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龚某某在涉案酒吧滋事并用头撞击被害人鼻部的具体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北外滩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丹某某·艾罗·布拿多因外力作用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北外滩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龚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害人丹某某·艾罗·布拿多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谅解书》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证实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并从宽处理。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殷安娜
2020年3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情况说明》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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