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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5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10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俊,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醉酒(经鉴定,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1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1T****的汽车行驶到本市环城路万江区严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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