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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温某某等四人虚开发票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宜春市高速路政支队路政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单元**室。2015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县**镇**背**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县**镇**村**垅**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县**乡**村**家**村**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温某某、张某甲、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8年承接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材市场周边土石平整项目需要发票报账,经被告人龚某某联系,在没有何实际贸易的情况下花费6.75万元购买了南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54.5万元,并交给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入账报销。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承接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广告策划宣传业务需要发票报账,在没有何实际贸易的情况下与一张姓男子联系,约定开票费为票面金额3%,购买了南昌**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张,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50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2月承接了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楼盘的尾盘车库销售业务需要发票报账,在没有何实际贸易的情况下花费人民币5.3万元购买了南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26.2万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温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记账凭证、回单、发票、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涂某某、张某丙、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温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温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温某某虚开发票154.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虚开发票25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虚开发票126.2万元,四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温某某、张某甲、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璇

检察官助理:张豫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温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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