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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水北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2020年1月20日被提押出所移交给宜阳县公安局,2020年1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拿口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2020年1月20日被提押出所移交给宜阳县公安局,2020年1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龚某某明知**闪付”网站工作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赚取收益提成,仍按照要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挂到网站上做代理,并将银行卡APP密码、支付宝密码提供给“**闪付”客服用于非法活动。2019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等多人被骗,合计资金21754元,先后流入二被告人提供给“**闪付”网站的银行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徐某某明知其所在的工作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给工作室提供多张银行卡,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龚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龚某某、徐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检察官助理:王宁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财物移交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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