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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爆炸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爆炸罪、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爆炸罪、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向其父龙某某索要钱款还债被拒,为此其多次与龙某某发生争吵。2019年8月31日23时许,龙某某回到凯里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家中,将一卷蚊香末端点燃作为引燃物放置在床下,并将自制爆炸物的引信放置在蚊香头端,直至次日清晨6时许发生爆炸,致使其伯母潘某某发现后通知龙某某,龙某某报警。同日17时许,民警在凯里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号**内,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归案,在龙某某黑色背包内起获射钉枪一支及其他管制物品。公安机关将爆炸现场提取的爆炸残留疑似物,送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检出氯离子、钾离子、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查获的射钉枪疑似物一把,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四川隆兴LX-007E”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伤害不特定多人或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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