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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采矿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苗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酉阳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酉阳县**石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龙某某父亲龙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同年,该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二年。2017年至2018年,酉阳县**石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龙某某实际经营、管理。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且未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龙某某仍然组织工人在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加工成青石板、路沿石、车挡石,对外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石某某、肖某某等人。经酉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非法采矿销售的石材价值人民币264450元。

2019年5月22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龙某某到酉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土地租赁协议、荒地转让协议等书证;

2.酉阳县**乡非法采矿点专项实地核查报告,价格认证结论书;

3.证人张某某、熊某某、龙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石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辨认、查封、扣押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勇

检察官助理:陈瑜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5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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