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暑袜南街54号门口,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于上衣右侧口袋中的“华为”Nova 4E手机(4G/128G)一部(价值人民币92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500元,赃款已耗用。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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