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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滥伐林木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龙某某(小名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1********,苗族,文盲,务农,视力二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重安镇白岩村二组,现住凯里市**小区**栋10层1室。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于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2日函告黄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黄平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月至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以13000元购得潘某某家位于黄平县重安镇**村二组***的一幅山林。同年6月26日,龙某某以潘某某的名义向重安镇林业站申请办理了采伐许可证,获得批准择伐马尾松50株、蓄积12.4立方米。2018年6月27日至6月29日,龙某某雇请杨某某、杨某甲等6人将潘某某家整幅山林全部砍伐。2018年6月29日上午,龙某某等人在砍伐时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并口头告知龙某某不准搬运所滥伐林木。同年6月30日,龙某某雇请民工将所滥伐木材装车,于同年7月1日雇请孙某某运输至凯里市***木材加工厂销赃。2018年7月2日,经黄平县林业技术人员对滥伐现场伐桩逐一检尺,现场共有马尾松伐桩122株,立木蓄积41.6577立方米,超额滥伐马尾松72株,立木蓄积29.2577立方米。2018年7月19日,龙某某与黄平县林业局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缴纳生态恢复费用1830元。2018年7月20日,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龙某某违法所得5500元。所扣押的滥伐林木依法变卖得款5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伐桩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吴某某、吴某甲、龙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廖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甘某某、杨某丁、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龙某某主动缴纳1830元用于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专职委员:潘光芬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羁押在黄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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