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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生于198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早上8时许,**镇**村**组村民杨某某因菜地内被同组村民李某某泼脏水的问题,到李某某家中与其理论并发生撕打,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李某某之子)上前抓住杨某某胳膊将其拖拽倒地,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受伤,杨某某于当日到洋县卫校附设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4椎体I度滑脱,左侧肋骨骨折(4、5、6),右手拇指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9年1月10日,经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杨某某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评定轻伤二级,脊椎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拇指损伤致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万丽

2019年12月6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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