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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同址。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和桑田一路路易斯酒店与礼佳诚相邻的露天宵夜档喝酒时发生争执,先是言语冲突,又相互推搡,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龙某某致被害人蒋某某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损伤程度是轻伤二级。

被告人龙某某在2020年11月15日由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材料;6、辨认材料;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10、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在判决被告人龙某某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则建议被告人龙某某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迪庚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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