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2241989********,驾驶证号码为4302241989********,准驾车型为C1,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高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街道**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1时26分许,盐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盐田区**路**路口设卡查车时,发现粤BA****号牌小型汽车在查车点前方倒车,企图逃避检查,执勤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并控制了粤BA****号车驾驶员龙某甲,期间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龙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龙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1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2.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当事人需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2818号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毫克/100毫升以上,被告人龙某甲企图逃避检查,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龙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 芳
检察官助理:赵淑蓉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龙某甲联系电话为137********,保证人龙某乙联系电话为151********);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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