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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江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87********,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皖C3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武义县法金线由东往西行驶,当日12时48分许,行驶至法金线3公里3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沿法金线由东往西由冯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冯某甲、乘客冯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龙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皖C30****号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250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12700千克,经检查车货总质量为44890千克,属严重超载。经鉴定,冯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到重伤一级,冯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到重伤标准。经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冯某乙无责任。

龙某某的雇主孙某某垫付冯某甲部分医药费、冯某乙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购药发票、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购药收费单据复印件,金温铁路武义站称重计量单、武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检查记录、浙江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记录单、浙江**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货运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冯某丙、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受伤(未达到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朝辉

检察官助理:王国富

2020年5月25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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