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8********,侗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2月1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娄星区人,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广场**楼。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月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凌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龙某某想以其患有****的妻子李某某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的房屋做抵押物来向人借款,但该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只有李某某一人名字。龙某某为顺利借款,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凌某某,要求制作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证件的相关信息。凌某某联系办假证的人员制作了证件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提供给龙某某。同年6月2日,龙某某用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从向某某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之后,龙某某先后要求凌某某为其制作2本土地使用权证、1本房屋所有权证、2本结婚证、1本离婚证、1本户口本(内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提供证件的相关信息,凌某某再次联系办假证的人员制作了上述证件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提供给龙某某,龙某某将上述证件藏匿在家中。同年11月份,上述证件被潘某某(系李某某母亲)发现并举报至公安机关,同年12月17日,龙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6日,凌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家中所藏匿的证件、向某某所持证件均被公安民警扣押。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上述证件的印文与样本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
2.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龙某某、凌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凌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龙某某、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凌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助理检察官:刘松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凌某某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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