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3********,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8年11月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园**门,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1克。
2018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园**门,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
2018年10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园**门,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重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调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其他证明材料: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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