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和住址均为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齐某某到昌邑市**镇“**养殖场”熊某某宿舍内盗窃熊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电子档案、昌邑市人民医院报销附联等;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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