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7********,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任丘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镇**庄自己家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32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3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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