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7********,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在****庄自己家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32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3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