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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村,住黄骅市**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小型轿车从黄骅市回家时,与黄某某停在**小区门口西侧的冀H*****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认定,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1.25mg/100ml。现被告人齐某某已与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监控视频、天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住黄骅市**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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