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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临泉县**街道**路**号**栋**室。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皖******红色长安牌微型轿车,沿临泉县**街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到**路与**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7.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路**号**栋**室;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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