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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黎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9********,汉族,小学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8日9时至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A某”(在逃),经商量后到博白县凤山镇凤山街**超市旁,盗窃了一辆白色联动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黎某丙。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6元。

二、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乙经商量后到博白县凤山镇立石村村委村委门口处,盗窃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黎某丙。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乙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乙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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