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刑诉〔2018〕97号
被告人黎某甲,外号“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3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3日移送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8月1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甲与被害人黎某戊有宿怨。1995年8月25日晚,黎某甲纠集本村的黎某乙(已判刑)、黎某丙(已判刑)、黎某丁(已判刑)、黎某辛(已判刑)、黎某壬(另案处理)等人到黎某壬家商量第二天前往阳朔县**镇圩上报复黎某戊一事。
1995年8月26日早上,被告人黎某甲组织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黎某辛、黎某壬等人携带砂枪、砍刀等工具到阳朔县阳朔镇龙头山码头等候被害人黎某甲伺机报复。因未见黎某甲,黎某甲等人便分开各自去圩上寻找。中午14时左右,因寻人未果,黎某甲等人回到阳朔县阳朔镇龙头山码头欲乘船回家。此时,黎某甲与黎某壬见黎某戊在船上,二人即持砂枪、砍刀冲至船上对黎某戊进行殴打。搏斗中,黎某甲持砂枪朝黎某戊头颈部开枪致黎某戊倒**后,又与前来帮忙的被害人黎某庚互相扭打并一同落入水中。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黎某辛等人见状亦冲上船殴打黎某戊和落入水中的黎某庚。黎某甲行凶后立即逃离现场,后逃至外地藏匿。
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戊系被他人用砂弹枪击中左颈动、静脉破裂,造成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黎某庚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重度挫伤,晕迷入水而窒息死亡。
2018年3月30日,阳朔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配合下将被告人黎某甲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黎某丙、黎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尸体检验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昊
代检察员:陆秋萍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4.光碟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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