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因涉嫌伐林木罪,2019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街**路**号。因涉嫌伐林木罪,2019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被告人黎某乙、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甲、被告人韦某甲、被告人黎某乙合伙向黎成统购买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测算,被滥伐林木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龙泉村1林班103小班内,树种为桉树,滥伐面积0.38公顷(5.7亩),蓄积量25.56立方米,出材量19.10立方米。
2、2017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测算,被滥伐林木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龙泉村1林班103小班内,树种为桉树,滥伐面积0.15公顷(2.32亩),蓄积量11.74立方米,出材量8.81立方米。
2019年11月有7日,黎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口头传唤归案;2019年11月28日,韦某甲、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被告人黎某乙、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量37.3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黎某乙、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量25.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甲、黎某乙、韦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九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乙、韦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黎某乙取保候审,保证人覃某某,联系电话:1887728****、1378802****;被告人韦某甲取保候审,保证人韦某乙,联系电话:1827673****、1376866****。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三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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