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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201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超市对面一卖衣服档铺,趁被害人杨某某挑选衣服之机,将杨某某上衣右口袋里的一部紫色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12元)偷走,后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黎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450元卖给韦某某。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同月27日,公安机关接受韦某某交来的一台紫色OPPO牌手机。破案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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