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超市对面一卖衣服档铺,趁被害人杨某某挑选衣服之机,将杨某某上衣右口袋里的一部紫色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12元)偷走,后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黎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450元卖给韦某某。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同月27日,公安机关接受韦某某交来的一台紫色OPPO牌手机。破案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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